書庫首頁->《國家的復興 返回目錄


第十四節 終戰

作者:caler333

    眼見著在戰場上無法迫使明軍退讓,在與其一味死纏硬斗的話,不要說將來豐臣秀賴在倭國基業恐怕不保,光倭國現在這幾個虎視眈眈的群雄就已經夠豐臣秀吉喝一斛的了。於是即便是作為緩兵之計也得和明軍開始談判,當然戰場上得不到的東西談判桌上得到是最好的了。對於豐臣秀吉這種心態遠在北京的我瞭如指掌,倭國這個民族非常奇特,他們沒有什麼民族氣節一說。他們天生就領會一種叫做對強者俯首帖耳,對弱者仗勢凌人的野獸哲學。只要你比他們強大,狠狠打疼了他們,他們反而會俯首帖耳的送上子女錦帛。當然對於這頭在自己身邊徘徊的野獸最好的處理辦法是徹底滅亡它。但目前以明帝國的實力還是無法達到,支持二十餘萬人在海外的遠征已經基本上耗盡了帝國的兵員和國庫儲備。每延長一天在海外的作戰,成本就要銀泉二十多萬貫。以此來說就注定了帝國現階段的目標是勒緊倭國人的脖子,抽乾倭國人發動戰爭的能力,在慢慢的玩死他們。因此談判成為了雙方必然的選擇。

    當然作為勝利者有權自由的選擇談判的地點、方式和雙方參加人員。於是萬曆二十五年十月初二,倭國大阪附近和歌樂浦一艘明軍的水師「大河」級快速帆船上,明、倭兩國代表開始了又一次的和平談判。代表豐臣秀吉的倭使長束正家和石田三成首先提出兩國罷兵,就地停火,而後倭國從朝鮮,明國從倭國各自撤軍,互不追究責任的荒唐主張。而代表明國參加談判的倭國經略武英殿大學士沈鯉對此嗤之以鼻。在百般嘲弄倭使後,沈鯉提出明、朝兩國對倭國議和必須達到最後條款,並以我事先在北京交待的口吻說道:「今日(和談)惟有允與不允二途而已」。而且威脅道,如若不允則「盡戮倭國宗貴,以絕其祀,百年之後令史書直述關白之不臣」(出自國史倭國考略)和「使秀賴遠(質)中華,勿使(之)享國」(出自安遠沈公書簡集)。當然威逼後還要利誘,沈鯉還提出以大明皇帝的詔書來保證豐臣家在未來倭國的存在等等。雙方談判的基礎有著明顯的距離,於是第一輪會議不歡而散。

    既然談不攏就別怪明軍不客氣。先是以對被擄的倭國後陽成天皇百般威脅(主要是以北朝傳承是偽統的理由威脅廢止後陽成以前十二代天皇、上皇、法皇名號,並擇南朝後人承襲皇位),迫使其以倭國天皇的名義對倭國各地大名頒布討伐罪臣豐臣氏的詔書;其次是以被俘各大名家眷的名義發書函給各地,要求各地大名單獨與明軍媾和;再次更是利用明軍控制海洋的能力,輸送各式間諜和工作人員對倭國民間(寺廟、神社以及商旅等)和其他一些大名(例如,關東德川氏、羽奧伊達氏、九州島津氏等)進行煽動和勾結;最後加強對豐臣氏嫡系力量的打擊,分別於十月初八佔領大和奈良和十月初九攻克朝鮮麗水(侵朝倭軍只剩下不倒五萬人歸縮在釜山一地)。

    由於豐臣氏政權是一個半鬆散的倭國大名聯合體,其存在的基礎是豐臣氏的軍事實力和倭國皇室千年一脈的傳統影響力(京都聚樂第誓書的表面對象是天皇)。面對政治、軍事兩者盡失後刻不容緩的重重危機和那一絲保存豐臣家血脈微乎其微的轉機的情況下,作為政治家的豐臣秀吉也不得不被迫對形勢屈服了。萬曆二十五年十月十二日,由沈鯉和石田三成再次於倭國京都舉行談判,在明軍的強大的壓力下,石田三成被迫代表豐臣秀吉和沈鯉簽訂了明、倭京都條約和朝、倭京都條約。

    當然首先簽訂肯定是明、倭京都條約,這份條約前後共約定了五個方面十六條主要條款:

    其一、關於領土方面:

    1、在北部:倭國割讓津輕海峽以北的蝦夷島及附屬島嶼與明國,兩國以津輕海峽中線為界;

    2、2、在南部:倭國割讓大隅海峽以南各島(包括黑島、佐多岬和種子島)與明國,兩國以大隅海峽中線為界(這片領土明國在日後與流求修改宗藩條約時用其交換流求的先島群島);

    3、3、在中部:倭國割讓淡路島和伊豆諸島與明國(五年後根據明國與德川家康簽訂明、倭駿河改約時同意倭國以大明銀泉一千萬貫將上述兩部分島嶼贖回);

    其二、關於倭國對明國的賠款:

    1、倭國賠償明國軍費大明萬曆銀泉一萬萬三千萬貫,此筆款項分兩期還清,第一期三千萬貫於條約簽訂當年支付,第二期一萬萬貫分二十年付清,在未付清之前每年支付明國六厘的利息(實際最後賠款的總本息為一萬萬九千三百萬貫);

    2、倭國賠償明國陣亡和負傷人員的補償金大明銀泉二千五百萬貫,此筆款項自條約簽訂後當年內付清;

    其三、關於明、倭貿易:

    1、倭國開放長崎、鹿耳島、博多、平戶、明石、界港、馬關、米子、駿河、江戶、鹽釜、青森、秋田、新瀉等十四個港口給明國商人通商,並允許明國商人擁有在除此之外的倭國各地居住、通商、開礦、設廠、置業的權利;

    2、明國將於上述港口設立通商大使,並有權要求該地地方政府撥於部分土地建立商館、商榷;

    3、倭兩國互免關稅,凡倭國貨物出口明國和朝鮮必須使用明國船隻運輸,不得使用倭國及其他第三國船隻;

    4、倭國保證明國商人、商船在倭國境內和海域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且明國國民在倭國境內不受倭國各項法律約束;

    5、倭國允許明國通商大使對在倭國境內發生涉嫌與明國有關的任何事務擁有進行審理和處罰的權力;

    其四、其他方面:

    1、明軍於倭國第一期賠款支付後交還已佔倭國領土和被俘的人員;

    2、允許倭軍在朝鮮的部隊於倭國第一期賠款支付後可以合理的價格僱用明國船隻輸送撤離朝鮮,除了身上衣物外任何物品不得帶離朝鮮;

    3、倭軍逗留朝鮮期間不得離開釜山周邊三里的地域,其在朝鮮期間所需糧秣可以用合理的價格向明、朝兩國購買;

    其五、明、倭條約中的秘密條款:

    1、大明安全送還豐臣秀賴並由大明皇帝下詔保證豐臣氏在豐臣秀吉死後在倭國的存在與安全;

    2、允許大明政府必要時可以僱傭倭國浪人參加在倭國以外的軍事活動;

    3、為了保障上述條約的實施明國將在倭國京都設立通國大使,並保留一支不多於一千人的武裝;

    而朝、倭京都條約的主要內容則根據明倭京都條約的內容進行了部分修改,其主要內容包括三個主要方面:

    其一、關於領土方面:倭國割讓對馬、壹歧、五島列島、隱歧群島給朝鮮(上述島嶼最後和朝鮮的濟州島、巨濟島、朝陵島、珍島、羅州群島一起被朝鮮以抵消大明債務銀泉一千萬貫的價格出售給明帝國);

    其二、關於倭國對朝鮮國的賠款:倭國賠償朝鮮人員及其他方面的損失大明銀泉三千百萬貫分五年付清,在未付清之前每年支付朝鮮國六厘的利息;

    其三、朝、倭通商貿易部分:朝鮮享有與明國同等待遇,其在倭國的通商使節根據明、朝有關條約由明帝國駐倭通商大使兼任。

    以上兩個條約的最終簽訂標誌著豐臣秀吉五年來對侵略朝鮮的失敗,更是表明明帝國在東北亞領導地位的最終確立,更重要的是至此為止在後世鎖住中華巨龍的北方島鏈已經徹底被巨龍擺脫了,從此龍歸大海,必將波瀾再起!

    「」從1578年豐臣秀吉的「圖朝鮮,窺視中華」開始到1785年林子平的三國通覽圖說的「使日本英雄率兵進入此三國時,能暗記此圖以應變」,再到1801年本多利明貿易論的「發動戰爭,謀取柄家利益乃是為君之道的秘密」,接著是1823年佐籐信源宇內混同密策的「皇國欲開拓他國,比先以吞併中國開始」,最後是1927年的東方會議的田中奏折,兩百五十年來,日本一步步完善了對中國的侵略目標,其前赴後繼的執著在二戰之後六十年間更是又一次次的暴露在中國民眾的眼前。中日必有一戰,以成為中國有識一代的共識,中國再也不是任人宰割的對象。這場戰爭必將成為兩個國家,兩個民族你死我活的最後拚殺。在未來這場關係民族存亡的掙扎中,望諸位仁人志士再也不要抱有以德報怨的想法,為了中華民族要「宜將余勇追窮寇」!


上一頁    返回目錄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