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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3、劍指貪官洗錢

作者:璞瑜瑾



    (原載《時代潮》本刊記者毛磊2003年第二期(上))

    ●自1月13日起,中國人民銀行陸續公佈了「反洗錢」三大法律法規預示一套反洗錢組織機構和法律框架將會搭建起來,中國反洗錢大戰將進入一個新階段

    ●洗錢活動日益頻繁,因洗錢導致的資金外流數額不斷上漲。權威分析,最近三年,中國資本外逃高達530億美元

    ●我國刑法現在僅將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限定為「毒、黑、私」三種,明顯偏窄。既與國際潮流相悖,也不適應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

    自1月13日起,中國人民銀行陸續公佈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至此「反洗錢」三大法律法規全部出齊,這預示一套反洗錢組織機構和法律框架將會搭建起來,中國反洗錢大戰將進入一個新階段。

    「洗錢」是指通過金融或其他機構將非法所得轉變為「合法財產」的過程,這已成為犯罪集團生存發展的一個非常關鍵的環節。一方面,通過洗錢,有組織犯罪掩蓋了其犯罪活動蹤跡,得以「正當地享受」犯罪所得;另一方面,洗錢為犯罪集團介入合法企業提供了資金,使其能夠以「合法掩護非法」,不斷擴大犯罪勢力。

    「中國特色」的洗錢方式花樣百出:先撈錢後洗錢,邊撈錢邊洗錢,連撈錢帶洗錢,更甚者是跨國洗錢,讓「腐敗收入」合法化。

    近年來,一種新的洗錢活動,即腐敗公職人員洗錢在世界範圍內日益頻繁。他們通過各種途徑給自己貪污、受賄的「黑錢」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之後,不僅可以公開揮霍和享受這些非法所得,還可用來投資和進行再增值。其發展速度,已超過了傳統的洗錢。

    洗錢導致資本外流,而資本外逃通常會伴隨著化公為私的國有資產流失,以及走私、販毒、逃騙稅、逃騙匯等違法犯罪活動,這必將影響國家經濟安全

    有調查表明,近年來我國洗錢活動日益增多,數額也在不斷上漲,這其中因為洗錢所導致的資金外流,數目不在少數。

    在我國,資本外逃是指未經批准的、違法違規的資本外流,是超出政府實際控制範圍的資本流出。

    中國資本外逃的現狀到底如何?權威分析認為,最近三年達530億美元。

    資本外逃的負面影響不可忽視,它既減少國家稅收,又影響國家外匯儲備。有人擔心,這將會危及中國金融的安全,甚至會成為金融危機的根源。因為資本外逃通常會伴隨著化公為私的國有資產流失,以及走私、販毒、逃騙稅、逃騙匯等違法犯罪活動,通常表現為外匯的流失,進而影響人民幣匯率的穩定。在特定條件下這必然會危及國家經濟安全,必須堅決制止。

    防止資本外逃,還需要加強部門協調,齊抓共管。專家認為,要完善外匯管理法規,改進外匯管理手段,加強銀行結售匯和跨境收付匯監管。銀行系統要建立大額資金轉移監測制度,加大對大額外匯收付和無交易背景的大額人民幣支付的監管。要開正門,堵邪路,提高政策透明度,簡化手續,方便合法資金流動。要完善海關審價體系,加強企業財務審計。要加強對攜帶現鈔出入境的管理。要完善對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監管,健全外商出資撤資審核、評估制度,規範企業境外投資行為。在保護金融機密的前提下,加強對各種可疑交易和資金往來的跟蹤監督和國際協查。

    新刑法雖然對洗錢行為規定了較為明確的刑罰,但沒有對洗錢犯罪具體量刑等做出具體規定和制定實施細則

    目前,洗錢犯罪時有發生,洗白的並不限於毒品犯罪的黑錢。1997年10月1日起實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而進行的洗錢行為規定了較為明確的刑罰。第一次在國家基本大法中出現「洗錢」字眼,足以表明中國法律之劍已指向洗錢犯罪。同時也表明中國法律正逐步與國際慣例接軌,反映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律體系的日臻完善。

    1997年10月5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對銀行開戶單位基本賬戶設立、現金支付問題、公款私存問題和銀行卡的管理等8個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特別是改進了對個人儲蓄賬戶現金支付的管理。

    從法制角度看,儘管我國新刑法對反洗錢做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可操作性還不夠強。新刑法沒有對洗錢犯罪的界定、何為情節嚴重、具體量刑等做出具體規定和制定實施細則,一些需要配套進行反洗錢的措施也沒有出台。

    事實上,部分國家工作人員將貪污、受賄所得的非法收益以親戚的名義通過開辦娛樂場所、餐廳、企業或採用「資金出境」等方式進行洗錢,而我國卻沒有將貪利性犯罪納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範圍。其他財利性犯罪也同樣由於缺少洗錢罪這一有效的控制手段,因而給犯罪分子提供了一個可乘之機。

    就我國目前情形而論,貪污、賄賂、販賣人口、制假售假、詐騙等犯罪的所得也是非常豐厚的,也極可能需要「清洗」。對這些犯罪所得的清洗不以洗錢罪懲處,而另定他罪,極為不妥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盧建平認為,我國現行刑法關於洗錢罪的規定是在對洗錢犯罪的國際性或跨國性認識不足的情況下制定的,它只能是一個過渡性的規定,仍然存在諸多不足,需要進一步加以完善。從刑事政策的立場出發,我國應該對金融立法作適當調整,增加銀行金融機構在反洗錢方面的義務性規定,同時增加人民銀行等機構的綜合監控職責。

    盧建平指出,國際反洗錢立法的趨勢是對一切犯罪所得的清洗行為定罪,即不限定上游犯罪的範圍。我國刑法現在僅將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限定為「毒、黑、私」三種,明顯偏窄。這既與國際潮流相悖,也不能適應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就我國目前情形而論,貪污、賄賂、販賣人口、制假售假、詐騙等犯罪的所得也是非常豐厚的,也極可能需要「清洗」。對這些犯罪所得的清洗不以洗錢罪懲處,而另定他罪,極為不妥。應該將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範圍擴大,與國際反洗錢立法保持一致。

    因此有學者建議,應將刑法的第一百九十一條「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修改為:「凡是對一切財利性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這是由洗錢罪打擊犯罪的獨特功能與作用所決定的,也是現實反腐敗和反財利性犯罪的迫切需要。

    還有學者提出明確中央銀行反洗錢的職責。中國人民銀行負責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管理協調工作,制定反洗錢政策,監督各金融機構執行反洗錢法律,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金融機構進行懲罰,並向有關司法部門提供協助和合作;進一步完善我國個人收入調節稅的徵收和管理辦法;建立完整的交易記錄,特別是現金交易記錄,嚴格禁止公款私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將企業單位資金轉入個人儲蓄賬戶套取現金等等。

    我們看到,針對反洗錢活動所需要的一些其他配套措施已經出台:如納稅申報制度、《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商業銀行法》、《人民銀行法》以及《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等,這些都為實施反「洗錢」做了重要鋪墊。可以相信,隨著我國反「洗錢」執法力度的不斷加大,形形色色的「洗錢」犯罪分子,都將逃脫不了法律的嚴厲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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