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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願是個笑話

作者:列兵

    對法律不太熟悉,給我的概念是,凡國家向某項收取稅款,某項就是合法的,反之則違法。曾有朋友講過一個杜撰的笑話:一日,一走私團伙突然接到通知,因其走私已達一定金額,故須上交稅款N元!

    11月9日(1999)看《南方都市報》,不禁嚇一跳:走私煙年入1000億支,稅收損失達150億元!在頭版頭條以大黑體撲面而來,走私合法啦?文章又引自《光明日報》,說「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人對因走私捲煙而損失的稅收曾做過保守估計,稱每年最少在150億元以上,而且在走私捲煙暴利的驅動下這一數字還在不斷增加,給我國稅收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

    稅收是一項很嚴肅的事情,走私則是我國一再打擊的犯罪行為,心裡就不由犯迷糊:在上上下下大力打擊走私的當前形勢下,卻把走私拿稅收作為可比性,是不是不太合適?稅收歸稅收,走私是走私,是兩個絕對不不容混淆的概念,難道它們還有什麼橫向聯繫不成?小民如我不太明白,這150億又是怎麼算出來的?如果說是從走私分子拿人民幣去購走私香煙的數量計算,那應該叫「資金流失」更為恰當一些;如果是從老百姓認購走私香煙的錢投入到購買合法香煙來算,我感覺更是不妥,一,如此武斷地評定一種消費行為誤差將大得玄乎;二,任何消費形式都有其特殊的外部因素和必然性,比如一些人常說「我只抽XXX香煙」以標榜一種檔次和品味,其潛在的影響對國內香煙市場的刺激和價位提升大概誰也無法估算了(如許多以前幾角錢的香煙,現在換個包裝則賣到了幾元、十幾元甚至幾十元)。即如此,看到這篇文章就難免讓人產生誤解:是不是走私者只要向國家交納稅款就算合法?!

    笑話的下半部分是:誰賣淫嫖娼達到一定數量者,必須如實上交個人所得稅!無獨有偶,一日看某地方報紙,則是大吃一驚:賣淫真的合法啦?!文章是一篇介紹當地政府新規定部分收稅項目的通知,其中有一條大意是這樣的:現規定將向特殊服務行業從業人員(如按摩小姐、洗腳女郎等)徵收個人所得稅。吃驚之餘不禁佩服當地政府的英明,是啊,像走私、賣淫嫖娼者多屬「先富起來的」那一部分,宰他沒商量,「殺富濟貧」嘛!

    後來有知情人士說我老土,其實這是早有名目的,叫「花稅」;再後來,看到諸如派出所所長和妓女聯合搞「創收」這一類消息,實在是比佩服還要佩服了!

    但願這只是個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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