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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十四章 |所謂原始積累(五) 文 / 卡爾·馬克思

    伊麗莎白執政時期的1572年的法令規定,沒有得到行乞許可的14歲以上的乞丐,如果沒有人願意使用他兩年,就要受猛烈的鞭打,並在左耳打上烙印;如果有人再度行乞而且年過18,又沒有人願意使用兩年,就要被處死;第三次重犯,就要毫不容情地當作叛國犯處死。類似的法令還有伊麗莎白十八年所頒布的第13號法令和1597年的法令。

    詹姆斯一世時期,遊蕩和行乞的人被宣佈為流浪者。即決法庭的治安法官有權當眾鞭打他們,把第一次被捕者監禁6個月,第二次被捕者監禁2年。在監禁期間,治安法官認為適當就可以隨時鞭打他們,要打多少就打多少……不可救藥的危險的流浪者,要在左肩打上r字樣的烙印,並要從事強制勞動;如果他再度在行乞時被捕,那就要毫不容情地處死。這些條例直到十八世紀初還有效,到安女王十二年頒布第23號法令時才被廢除。今天的中國對流浪漢有一種收容制度。

    法國也有同樣的法律,十七世紀中葉在巴黎建立了一個流浪者王國。在路易十六初期(1777年7月13日的敕令)還規定,16歲至60歲的身體強壯而沒有生存資料或職業的人,都要罰做苦工。1537年10月查理五世對尼德蘭頒布的法令,1614年3月19日荷蘭各州和各城市的第1號告示,1649年6月25日聯合省的公告等,都有類似的規定。

    這樣,被暴力剝奪了土地、被驅逐出來而變成了流浪者的農村居民,由於這些古怪的恐怖的法律,通過鞭打、烙印、酷刑,被迫習慣於僱傭勞動制度所必需的紀律。

    單是在一極有勞動條件作為資本出現,在另一極有除了勞動力以外沒有東西可出賣的人,還是不夠的。這還不足以迫使他們自願地出賣自己。在資本主義生產的進展中,工人階級日益發展,805他們由於教育、傳統、習慣而承認這種生產方式的要求是理所當然的自然規律。發達的資本主義生產過程的組織粉碎一切反抗;相對過剩人口的不斷產生把勞動的供求規律,從而把工資限制在與資本增殖需要相適應的軌道以內;經濟關係的無聲的強制保證資本家對工人的統治。超經濟的直接的暴力固然還在使用,但只是例外地使用。在通常的情況下,可以讓工人由「生產的自然規律」去支配,即由他對資本的從屬性去支配,這種從屬性由生產條件本身產生,得到這些條件的保證並由它們永久維持下去。在資本主義生產在歷史上剛剛產生的時期,情況則不同。新興的資產階級為了「規定」工資,即把工資強制地限制在有利於賺錢的界限內,為了延長工作日並使工人本身處於正常程度的從屬狀態,就需要並運用了國家權力。這是所謂原始積累的一個重要因素。

    僱傭工人階級是在十四世紀下半葉產生的,它在當時和後一世紀內只佔居民中很小的一部分;它的地位受到農村的獨立農民經濟和城市的行會組織的有力的保護。在農村和城市,僱主和工人在社會上是接近的。勞動對資本的從屬只是形式上的,就是說,生產方式本身還不具有特殊的資本主義的性質。資本的可變要素大大超過它的不變要素。因此,對僱傭勞動的需求隨著資本的積累而迅速增加,而僱傭勞動的供給只是緩慢地跟在後面。後來變成資本積累基金的一大部分國民產品,在當時還是工人的消費基金。

    自始就是為了剝削工人,而在其發展中一直與工人為敵的關於僱傭勞動的立法(揭露了資本主義法律最主要的本質),在英國開始於1349年愛德華三世的勞工806法。在法國,與此相當的,是1350年以國王約翰名義頒布的敕令。英法兩國的立法齊頭並進,內容也相同。關於勞工法企圖強制延長工作日這一點,我就不再談了,因為前面(第8章第5節)已經講過了。

    勞工法是由於下院的迫切要求而頒布的。一個托利黨人天真地說:

    「以前貧民要求的工資太高,使工業和財富受到威脅。現在他們的工資太低,也使工業和財富受到威脅,不過這種威脅和以前的不同,而且可能更危險。」

    法律規定了城市和農村、計件勞動和日勞動的工資率。農村工人受雇期限應為一年,城市工人則應在「自由市場」上受雇。支付高於法定工資的人要被監禁,但接受高工資的人要比支付高工資的人受到更嚴厲的處罰。例如,伊麗莎白的學徒法第18條和第19條規定,支付高工資的人,監禁十天,而接受的人,則監禁二十一天。1360年的法令加重了處罰,甚至授權僱主按法定的工資率通過體罰去搾取勞動。把瓦匠和木匠相互聯繫在一起的一切結合、契約、誓約等都被宣告無效。從十四世紀起到1825年廢除禁止結社法止,工人結社一直被認為是嚴重的犯罪行為。1349年的勞工法和以後的一切類似法令的精神清楚地表現在這一事實上:國家雖然規定了工資的最高限度,但從來沒有規定工資的最低限度。在當今中國,工資越高,納稅越多。雖然有些地方規定了工資的最低限度和工作時間,但並沒有足夠的監督檢查,甚至根本沒有監督檢驗,而且沒有規定工作強度和不傷害健康的工作環境。至於工人的結社,則必須得到實際上禁止結社的機構的批准。

    大家知道,在十六世紀,工人的狀況十分惡化。貨幣工資提高了,但其提高的程度不及貨幣貶值和物價相應上漲的程度。因此,807工資實際上是下降了。但是,旨在壓低工資的法律仍然有效,同時,「沒有人願意使用」的人還要被割耳朵和打烙印。伊麗莎白五年頒布的第3號法令學徒法,授權治安法官規定一定的工資,並按季節和物價加以調整。詹姆斯一世把這種有關勞動的規定推行到紡織工人和其他各種工人身上。喬治二世把禁止工人結社的法律推行到一切工場手工業。

    在真正的工場手工業時期,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已經相當強大,因而用法律來規定工資已經行不通而且沒有必要,但是人們為了防備萬一,還不想拋棄舊武庫中的這件武器。在喬治二世八年,除國喪期外,倫敦及其近郊的裁縫幫工的日工資還禁止超過2先令71/2便士;喬治三世十三年頒布的第68號法令還授權治安法官規定絲織工人的工資;在1796年,治安法官關於工資的命令是否也適用於非農業工人,還需要經過高等法院的兩次判決來確定;在1799年,一項議會法令還規定,蘇格蘭礦工的工資要根據伊麗莎白的一項法令和1661年及1671年的兩項蘇格蘭法令來規定。在此期間情況有了多大的變化,這可由英國下院的一件前所未聞的808事情來說明。在這裡,四百多年來人們都是制定法律來規定工資絕不能超過的最高限度,而在1796年,惠特佈雷德建議用法律規定農業短工工資的最低限度。皮特表示反對,但承認「貧民的狀況是悲慘的」。最後,在1813年,規定工資的法律被廢除了。自從資本家以其私人立法來管理工廠,並依靠濟貧稅把農業工人的工資補充到必要的最低限度以來,這些法律就變成了可笑的反常的東西。但是勞工法中有關僱主和僱傭工人之間的契約以及解約期限等條款,直到現在還完全有效,這些條款規定,對違約的僱主只提出民事訴訟,而對違約的工人則提出刑事訴訟。

    殘酷的禁止結社法於1825年在無產階級的威脅性行動面前取消了。雖然如此,但取消的只是其中一部分。舊法令某些美麗的殘片直到1859年才消失。最後,1871年6月29日的議會法令,在法律上承認工聯時就認為消除了這項階級立法的最後痕跡。但是,同一天頒布的一項議會法令,即關於懲治暴行、脅迫和侵害行為的刑法修正法令,實際上是以新的形式恢復了舊的狀態。這種議會把戲,使工人在罷工或同盟歇業(結成同盟的工廠主同時把工廠關閉)時可能利用的手段都不按普通法來處理,而按特別刑法來處理,而這個刑法的解釋權又操在擔任治安法官的工廠主本人手中。兩年前,同一個下院和同一個格萊斯頓先生,以人所共知的正直態度提出了一項取消一切反對工人階級的特別刑法的法案。但是這個法案只二讀了事,這樣,問題就被擱置下來,直到後來,「偉大的自由黨」同托利黨結成聯盟,竟然堅決反對扶它上台的無產階級。「偉大的自由黨」並不以這種背叛為滿足,它還讓一貫奴顏婢膝地為統治階級效勞的英國法官把已經失效的禁止「秘密活動」法重新挖掘出來,用來對付工人的結社。我們看到,五百年來,809英國議會一直卑鄙無恥地自私自利地保持旨在反對工人的永久的資本家「工聯」的地位,後來只是在群眾的壓力下才迫不得已地放棄了反對罷工和工聯的法律。今天的中國工人也沒有結社的自由。沒有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什麼民間團體也不能成立,而政府當然站在它辛辛苦苦招商引資來的資本家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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