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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節目錄 第24回 詐屍驚魂二十四 文 / 天下任縱橫1

    來到順天府後,接待秦泰夫妻的是順天府的刑名師爺塗師爺。塗師爺是正宗的紹興人,也就是大家常說的紹興師爺。他們家做師爺已經能夠好幾代,所以對於刑事上的審判可以說是駕輕就熟。塗師爺和秦泰是熟人,當然不會對秦泰夫妻有所隱瞞,再加上這件案子是塗師爺親手辦理的,所以塗師爺馬上把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說了一個清楚。

    說到打古代的離婚官司,不得不提及一些相關的術語和小知識。一般情況下在古代男性佔有絕對的優勢,一些權力上明顯偏向於男方,不過也不是絕對只維護男方的利益。比如楊陶氏的離婚案上,明顯是楊陶氏佔了理由,所以塗師爺判楊陶氏勝訴。古代男女離婚分為五種,第一種是男方出理由不要女方,這就是最常見的「休妻」。只要妻子犯了「七出」中的任何一條,丈夫或者婆家的長輩就有權休妻;第二種是「義絕」,意思就是夫妻之間恩斷義絕,從此老死不相往來。一般是無過錯方提出離婚,理由就是對方犯了錯,這個錯不是一般的錯是不能原諒的錯誤。為此衙門要支持離婚,而且要維護無過錯方的權利,把家產大部分甚至於全部歸無過錯方;第三種是「斷離」,就是說男女方其中方犯了不可挽回的錯誤,甚至於刑罰。另外一方要求就單方面終止夫妻關係。這是最嚴重的一種離婚方式;第四。是男女雙方過不下去了,雙方又沒有過錯,只好請衙門判定,解除夫妻關係。這種叫「和離」,相當於現代的協議離婚;第五種是「棄約」,顧名思義是放棄以前的約定,也就是毀約。

    所謂的「七出」就是指女性七種不道德的行為。《孔子家語?本命》:「七出者,不順父母,出;無子,出;淫僻,出;嫉妒,出;惡疾,出;多口舌,出;竊盜,出。不順父母者,謂其逆德也;無子者,謂其絕世也;淫僻者,謂其亂族也;嫉妒者,謂其亂家也;惡疾者,謂其不可供粢盛(操辦祭品)也;多口舌者,謂其離親也;竊盜者,謂其反義也。」仔細解釋是這樣的,第一,不孝敬公婆或者婆家的長輩,丈夫就有權利休妻敢妻子離開;第二,妻子進了婆家後,多年不能生產。可以以妻子無所出為理由,休妻敢妻子離開婆家;第三,妻子不守婦道,企圖或者已經在**其他的男人了。丈夫有權利休妻,並把這個妻子趕出家門;第四,妒忌丈夫的女人。意思是妻子不但要照顧好丈夫的生活起居,也要為丈夫安排好家裡的女人。要是家中丈夫不止一個妻子的話,妻子要是妒忌其他女人,甚至於加害丈夫的女人的話,丈夫有權利休妻;第五,要是妻子是一個搬弄是非,引起家裡人不和的女人的話,丈夫有權利休妻;第六,妻子生有難以治癒的重病,而且這種病可能影響到其他家人的話,丈夫有權利休妻;第七,妻子若是盜竊婆家財物的話,丈夫有權利休妻。

    有「七出」當然有相對應的「三不去」。所謂的「三不去」就是指三種情況下,丈夫不得隨便休妻。第一,無歸處不去。意思是妻子娘家的人已經死光了,或者已經搬走了,沒有了聯繫。這種情況下作為丈夫的男人,不能隨便把妻子趕出家門;第二,守喪三年者不去。意思是妻子以兒媳婦或者孫媳婦的身份,為婆家已故老人守孝超過三年的話,丈夫不能隨便休妻。古代人最注重孝道,妻子為婆家的長輩守孝三年,算是盡到了後人的職責,這樣的妻子就是好妻子不能隨便拋棄;第三,先貧後富者不去。意思就是婆家過去貧苦時娶的妻子,丈夫富貴後不能隨便拋棄。說白了就是「糟糠之妻不下堂」,不能富貴了忘記一起受苦挨餓的妻子。

    義絕有點像現代社會的離婚官司,雙方各自有各自的理由,讓官府來決定誰對誰錯,誰才是大贏家。如果夫妻之間,一方與他方的親屬間,或者雙方的一定親屬間發生了法律所指的相互侵害如毆鬥、殺害、姦情等犯罪案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同時,不論夫和妻是否願意,必須離異,違者要受到刑事受罰。法律強制離異在古代叫「義絕」。「義絕」,是指夫妻間因為某種事情的發生已經情義斷絕,因此法律上規定這種婚姻關係應當解除。如果這種婚姻關係不自動解除,國家就要強迫解除並給以懲罰。「義絕」,最早見於《唐律·戶婚》規定:「諸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刑一年。」明、清律的條文一樣,都是「若犯義絕應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根據《唐律疏議》解釋,構成「義絕」的條件有:1、夫毆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殺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2、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3、妻毆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4、妻與夫之緦麻以上親奸,或夫與妻母奸。5、妻欲害夫。考察這五種情況,都是親屬間互相侵犯的行為,可見「義絕」的律文仍然是以家族為中心,為維護封建倫常觀念和封建家庭秩序而設的。其次,這五種情況只有第二種是夫妻雙方平等相對的,其餘都是課於夫的責任輕於妻的責任,尤其是妻欲害夫為「義絕」,而夫欲害妻則不見律文。顯然「義絕」也是男尊女卑一邊倒。

    官府斷離,即官府判令離異,它與「義絕」相似而又不相同。「義絕」是具有「義絕」條件的不需司法衙門判決就應自動離異,不離的法律才加干涉,勒令離異並給予懲罰。而官府斷離,則是司法衙門在處理其他案件時涉及到離婚問題一併斷令離異,它類似現代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這有以下幾種情況:1.逼妻為娼元代法律規定:「諸受財縱妻妾為娼者,??離之。」「諸勒妻妾為娼者,??婦人歸宗。」明律也有相關規定。2.將妻典雇與人元律有「諸受財典雇妻妾者禁」的規定,但沒有作離異的原因提出。明、清律明白規定:受財典雇妻女與人者除加以懲罰外,並勒令離異。3.妻之近親屬被夫**,或妻被夫父**元律規定:「諸**妻前夫男婦未成及**妻前夫女已成,並杖一百七,妻離之。」「諸翁欺奸男婦(不問已成未成),男婦歸宗。」「翁戲男婦,斷離。」看來,元代對婦女的利益多少作了一些保護,在這一點上不能不說比以前的王朝有些進步。

    除了以上的主要離婚形式外,還有些其他的離婚條件。(一)違反婚約而離異:1、悔婚唐律規定,如果女子與人有婚約又許他人,並與第二個男子成婚,則判定女方與後夫離婚,而歸前夫。前夫如果不要,可以加倍索回聘禮,女子則歸後夫。2、妄冒古代的妄冒有兩種情況:本人妄冒,如幼小詐說長大;他人妄冒,如已有殘疾,令姐妹冒充本人。如果妄冒,沒有成婚的,則取消婚約;如果已成婚的,則離異。(二)違反一夫一妻制而離異:我國古代法律只允許有一個正妻,這是為了區別嫡庶,便於嫡長繼承。因此,我國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嚴禁一夫二妻制。《法經o雜律》:「夫有二妻則誅。」唐律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國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因此,在中國古代如果違反了一夫一妻制,則第二次娶妻要以離婚處理。(三)因婚姻違法而離異違法婚姻的離異,可以分為兩種:1、結婚違反禁止性規定而依法要離異或可能造成離異的後果。這種情況又包括兩種:第一,必須離異的;第二,可能離異的,按法律應該離異,但因情況特殊,法律明確指出:「聽不離」,如居喪嫁娶。2、以犯罪手段為自己或他人成立婚姻的。如搶奪他人的妻女奸占為妻妾等,如果成婚,則依法離異。結婚是「合兩姓之好」,雙方家長立於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能強迫對方。可是一旦結婚後,婦女脫離父宗而加入夫族,便歸夫家所有,可由夫家任意擺佈,母家無權干涉。在「夫有再娶之義,妻無二適之文」的訓條下,夫家可責令丈夫離棄妻子,妻子只能「從一而終」,「嫁狗隨狗,嫁雞隨雞」。古代中國的婦女只能是被拋棄的對象,很本沒有離婚的權利。離婚制度僅僅是棄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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